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认定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须累计达到3次以上,且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 2026-09-22 21:57:48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刑事审判实务(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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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恶势力的犯罪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案件办理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是否符合行为特征。
1.行为动机、目的、起因具有不法性
恶势力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从“恶”与“黑”的演进关系和内在联系来看,决定了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会不同程度地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有的“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表征于外的便是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带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为非作恶”,不仅指行为性质具有不法性,同时也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故《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第5条规定,对于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2.行为手段以暴力、威胁为主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是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结合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以及恶势力的定义,该规定应作如下理解:(1)恶势力应以暴力、威胁作为主要行为手段。从“恶”与“黑”的内在联系来看,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恶势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虽然在行为手段的严重程度上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在手段选择上,也应当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接近,以暴力、威胁为主。从法律依据来看,恶势力犯罪特征的核心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欺压群众”要求“为非作恶”的方式、手段带有欺凌、强制、压迫的性质,也就是要利用物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手段侵害群众权益,因此决定了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2)“其他手段”的内涵应当参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手段”的标准。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的犯罪特征,二者只有程度的差别,在手段上应是一致的。因此,恶势力的“其他手段”,应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第4条规定,“软暴力”手段属于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但应当注意的是,“软暴力”除了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暴力”手段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第3条列举的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条件,实践中应当避免简单将“非暴力”的方式一律归入“软暴力”的范畴。对于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恶势力犯罪特征的认定依据。
3.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带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而且客观上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横行乡里,肆无忌惮”。《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第8条列举了恶势力主要实施的违法犯罪类型,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均是具有一定公开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关于如何把握公开性的程度,一般情况下,行为暴力性越强,对于公开性的需求越小,因为此类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即便犯罪行为本身较为隐蔽,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更加容易通过其他途径对外传播。与之相反,行为暴力性越弱,对公开性的需求越高。比如软暴力犯罪,暴力程度较低,则需要有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对公开性需求较高。
4.违法犯罪活动累计达到3次以上
这里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1)违法行为应当纳入评价范围。违法行为是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认定恶势力意义重大。特别是对那些“大罪不犯,小恶不断”的团伙,如果其行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且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完全有必要作为恶势力打击处理。(2)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3)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以寻衅滋事为例,假如被告人共同实施了5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虽然只能按照一罪处理,但超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入罪标准的那部分违法行为,可以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也就是视为1次犯罪活动和2次违法活动。(4)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5.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
一定区域,可以是市、县及更大区域,也可以是一个乡镇、街道,或是一个村、居委会所辖区域。一定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同时需要注意,只有在某个特定区域或者行业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才能对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进而成“势”。因此,对于流窜各地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较为广泛的区域从事犯罪活动,难以构成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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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下册)P53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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