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2026教材版)(二)
- 2026-09-21 08:16:54
•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我国法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概念:基于出生而存在的个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出生与死亡时间
(1)以出生/死亡证明记载为准 → 无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为准 → 有相反证据的以该证据为准
(2)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住所: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1.法人制度概述
(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2)法定代表人
①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②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担责;法人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设立中的法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未成立的,由设立人连带承担
(4)合并与分立
①合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法人承继
②分立:分立后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另有约定除外)
(5)解散与终止
①解散事由:章程到期、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被吊销执照等
②终止条件:解散后完成清算注销、被宣告破产等
(6)清算
①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②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7)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责任由法人承担;可先以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营利法人特别提示:
(1)营利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期
(2)出资人责任:不得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债权人利益,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3)决议撤销:程序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出资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1.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责任承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解散事由:章程到期、决定解散、法律规定等;解散后需依法清算
•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 权利能力: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1.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一律平等
2.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由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
(二) 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与自然人核心区别: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关键年龄节点与责任

(2)特殊情形
①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控制行为时造成危害→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看管、医疗或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
②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③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广义:泛指所有法律主体都应遵守法律的义务
•狭义: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责任分为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承担方式(共11种):
(1)物权保护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2)债权保护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3)人格权保护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适用规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行政处罚(针对外部公民、法人等)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类)
(三)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实现,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管制(3个月–2年,不关押但限制自由);拘役(1–6个月,短期剥夺自由);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
2.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适用规则:附加刑可独立适用,也可与主刑合并适用。数罪中有附加刑的,仍需执行
3.重要量刑规则
(1)数罪并罚: 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管制≤3年,拘役≤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35年的,最高≤20年;≥35年的,最高≤25年
(2)附加刑执行: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