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只通过线上实施网络“套路贷”的犯罪组织,不存在线下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2026-09-22 18:27:31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只通过线上实施网络“套路贷”的犯罪组织,不存在线下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只通过线上实施网络“套路贷”的犯罪组织,不存在线下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下册)…… 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一)关于行为“暴力性”的理解 《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暴力色彩会有所减弱,往往会更多地采用滋扰恫吓、造势摆场等非暴力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2018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对“其他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2019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第4条又进一步明确,“软暴力”手段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概念中的“其他手段”。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一种模糊认识,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需要实施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形成非法控制。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无论行为方式最终如何变化,暴力(硬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对社会公众形成心理强制的重要原因。即便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之后,暴力性也依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基本特点,一旦需要使用便随时可能付诸实施。不能简单通过字面意思去理解软暴力,否则,就会片面地将“非暴力”的方式一律纳入软暴力的范畴。 软暴力除了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暴力手段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第3条列举的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其实就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例如,被告人符某某等人在承揽土方工程或砂石材料供应业务过程中,大多数是以“当地事由当地人做”、政府批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劳务”等为理由,与开发商、承建商进行谈判、协商承揽工程,而这些谈判、协商并非以暴力为基础。在少数项目中,符某某等人以自己是失地农民要生活、“工程在谁地皮上劳务由谁做”为理由,采取到工地堵门、堵路、阻碍施工等手段强揽土方工程或砂石供应,并未直接对开发商、承建商或其他提供劳务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开发商、承建商之所以妥协退让,也不是基于对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恐惧,而是为了避免因符某某等人的滋扰导致工程拖延。与其说是心理受到强制,不如说是不胜其烦。又如,被告人龚某文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为主,并体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点:多人出场摆势、分工配合,以硬暴力为依托实施多种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软硬暴力行为交织,软暴力可随时向硬暴力转化,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黑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公然性、不特定性是其最为根本的行为特征,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犯罪,没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难以对社会公众形成心理强制,也难以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不能达到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于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特征,坚决不能忽略黑恶势力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如果将仅通过线上方式有组织实施犯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可能将导致大量普通电信诈骗、裸聊敲诈等犯罪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将打击面过于扩大。如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网络“套路贷”的犯罪组织,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等危害后果,但该组织只是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及图片等线上方式实施催收,不存在线下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尚不明显符合黑恶势力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下册)P526-528,刑事参考 法律交流电话:1581150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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