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电信网络诈骗” 是指针对“不特定”和“多数人(3人以上)”借助信息网络方式实施的诈骗
- 2026-09-22 08:27:28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刑事审判实务(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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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认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当前几乎所有犯罪都或多或少与信息网络相关,那么是否所有借助信息网络方式实施的诈骗都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然在构成要件上也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要求,依照《刑法》第266条定罪处罚,但并非凡通过电话、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均可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传统诈骗犯罪一般针对特定人实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进而诱使他人处分财物,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与之不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行为上充分体现了信息网络的匿名性、多元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具有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特征。
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也明确了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核心特征。《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采用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表述;第5条第2款采用“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表述,系在司法解释层面肯定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并且规定了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的适用规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条虽未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但相关权威著作中也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为“涉众型、不特定对象”。
实践中,应充分立足电信网络诈骗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这一基本特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办理诈骗案件解释》就未遂犯、从重处罚等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在适用中应注意与传统诈骗犯罪区别。《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二)》虽然没有再明确提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表述,但是均指明适用于“点对面”的“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因此不适用于采用电话、网络方式实施的“点对点”的传统诈骗犯罪。第二,准确把握“不特定”和“多数人”。
这里的“不特定多数人”亦可进一步细化为“不特定”和“多数人”。“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明确特定的作案目标;“多数人”是指具有被骗可能性的人达到3人以上。如果对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相关罪名。还需注意的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的案件量逐渐增加,即行为人有目的地获取具有某类共同特征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据此“量身定做”诈骗剧本并依照剧本实施诈骗。但诈骗方式的精准性并不意味着对象的特定性,此时诈骗受众在一定范围内仍具有不特定性,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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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P415-417